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21号),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区将侧重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所需经费每年50万元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人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在考试录职方面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最优惠条件。
海外人才在高新区工作的、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于、招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
6、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高新区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
7、给予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并可直接申办出国(境)证件。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8、市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2000年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
9、市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所有支持经费,高新区及辖内企业和项目所享受的份额应不低于总经费的50%。
10、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应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倾斜,保证其使用份额不低于50%。
11、市政府拨专款1000万元设立高新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其增值部分用于高新区招商引资活动。
12、高新区内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9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属于地方收入或分成的,五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建设。
13、赋予市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凡由市科委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14、高新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5、区内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地方税收部分前三年先征收后返迁,后八年返还50%。
16、高科技企业可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高于原价10%的残值后,加速折旧。
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不包括各项允许计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接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不按此方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一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一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
19、土地批租方式。园区内所有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均可选择采用出让制、年租制的批租方式。
选择出让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给予五年内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支付地价款限定为30%。对投资额较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首期付款限定为15%。
选择年租制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的租约期可达到50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并且可按当时已核准的地价计算,实行按等额方法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需要,可随时申请改为以出让方式获职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可批准其使用期限2一10年,用地单位每年交纳临时用地年租金。
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用地,七年内给予免交城镇土地使用费(税)。原先已在园区内的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计,享受同等待遇。
20、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免除市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必要的收费,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由园区代收。
园区内免收用电用水新装增容费,电价和水价比区外现行价下调20%。
21、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技术成果折资入股进区创办企业。
2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本不足时,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协助解决。
(1)重点扶持的产业;
(2)获得国家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海外人才。
23、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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