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组织为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都有特别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即所谓工会开展服务工作的法律权据。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在第八条中也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所谓工会就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工会为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受到国家的支持和鼓励。条例还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三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援助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对工会组织来说责无旁贷,由此可见,援助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对工会组织来说责无旁贷,对会员或非会员职工来说是工会的法定义务,对社会而言也是工会的权利。
二、工会法律服务与政府法律援助内容之比较按照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上述事项均为对政府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言的,政府援助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限制的。对于工会而言,为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会的组织性质和基本职责决定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无条件的。只要职工提出这样帮助的申请,工会组织都有义务尽其所能提供法律服务。当然,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和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尚有不同,有条件限制的不同也有性质的区别。从帮助的对象和帮助的内容来看,工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较之政府的“法律援助”,更为宽泛。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仅仅是在“代理”阶段,工会法律服务则不局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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