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判刑标准:犯本罪滥伐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森林保护法的行为——毁林与再造林
122人看过
-
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林木行为的法律制裁是什么?
489人看过
-
违反林木收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哪些?
96人看过
-
滥伐林木罪判几年,如何处罚滥伐林木罪
475人看过
-
新刑法非法收购林木罪如何判
167人看过
-
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的严重后果
112人看过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
滥伐林木罪中违法采伐林木罪如何认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0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伐木许可证,或持有伐木许可证,但违反伐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数量、树种、方式自由伐木本部门所有或管理,本人自留山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北京市禁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7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对已经收集和采伐的林木进行批准处理, 如何处理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19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
-
毁坏林木违法犯罪行为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7不单是违约(违法),甚至涉嫌犯罪。林业产权户,按照承包合同取得利益,受法律保护。但是,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毁坏林木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砍伐自己的林木违反哪条法律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2在自然保护区境内砍伐树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