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8 09:55:31 225 人看过

一、案情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一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我公司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一百七十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

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又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使用“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whisper.com.cn”域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而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女卫生巾是世界最大的妇女卫生巾品牌之一,“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大量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行保护。

“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成为驰名商标。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音、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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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6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