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
1、纳入支付中心管理的单位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府办函[2008]19号文件(附后)要求标准代扣住房公积金,我中心定期到支付中心提取代扣数据.缴交比例为12%,基数不能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一年调整一次,中途缴交基数不变,以便于支付中心代扣。
2、未纳入支付中心管理的单位请在第一次缴款时,将当年的缴交清册(附U盘,数据请取整,不保留小数位)及核定表一式两份报我中心或管理部,经审核后(凭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银行交纳现金或转帐,单位人员有增减变化的,请及时报我中心或管理部。缴交基数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准,一年调整一次,中途缴交基数不变。
二、转帐
1、转帐(外地转入):由转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向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眉山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的存款帐号、户名,按帐号转入(注明转入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帐号)。
2、转帐(转出或跨行转移):由转出单位或职工本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的相关资料(调令及身份证复印件、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帐号及开户银行等),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凭支款单(一式两份)和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到中心财务科或管理部开具转帐支票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业务。
3、转移(银行内转不跨行):由我中心或管理部按各缴存单位经办人报的增减表(必须附职工调令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转移,由转入单位和职工本人凭有关手续共同办理。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报我中心的增减表上盖公章并签经办人名字。
4、支取(购建房、退休):由缴存单位职工本人提供相关手续,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凭支款单(一式二份)和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到中心财务科或管理部开具支票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业务。
5、提前还贷:由缴存单位职工本人提供相关手续,先向中心贷款科或管理部提出还款申请,贷款科或管理部出具提前还款通知,银行出具尚未还清的余额清单,还款记录的存折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凭支款单(一式二份)和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到中心财务科或管理部开具支票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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