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18:51:08 293 人看过

拆迁中产权人和使用权人是补偿的对象。以房产证上登记人为产权人,特殊情况下又包括:

1,分家析产的,以达成的协议为准,或以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2,发生继承的以遗嘱或被继承人达成的析产协议为准。

3,发生买卖的,没过户的仍以原房主为被拆迁人。

4,设抵押的,以抵押人为被拆迁人,但抵押权人正实现抵押权的以抵押权人为被拆迁人。

5,发生翻建、改建、扩建的以经批准的申请人为被拆迁人。

认定使用权人的情况有:

1,以租赁方式使用的。

2,按国家划拔、调拔方式使用的。

3,借用、承典方式使用的。

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当相关部门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拆迁时都是需要先确定赔偿的标准和赔偿的具体内容,同时也是需要先支付拆迁补偿费用获取了批准才可以进行拆迁工作的,这也是国家明确规定的事宜,如果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拆迁部门有做出违反相关规定后当事人也是可以进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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