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让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集体合同协商代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07:10:27 478 人看过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所谓“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指定的协商代表与工会选派的协商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选协商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议的行为,同时,平等协商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权益及双方关注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涉、谈判和共决的过程。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这里的法主要指《劳动法》和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与规定。

平等合作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w此互相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护的权利不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才能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所以,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就是要求工会在代表职工同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时,既要维护职t的合法利益,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把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公有制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使企业和职工双贏。

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在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能采取强制方式或过激行动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当双方意见僵持难以形成统一时,可暂时休会,期间必须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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