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4:34:58 237 人看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设立省、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政府各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职责,规范紧急救治标准和程序,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着力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省已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要于2014年12月30日前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疾病应急救助任务较重的地区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地级以上市的做法,探索建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安排省级医疗救助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确定本级应急救助基金规模;同时应参照省的做法,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补助资金,以保障应急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当年度基金结余的,应按照规定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安排。

三、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本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各级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包括: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资金申请核报程序。2015年1月1日,全省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1、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身份。

2、对身份明确的患者,先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红十字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3、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以及身份不明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4、医疗机构每半年集中汇总填报已审核确认的应急救助患者信息,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后,将医疗费用拨付各相关医疗机构。

具体资金申请核报实施细则由省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研究制订。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和地级以上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分级管理。各地要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要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基金管理。管理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二)基金监管。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分别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也可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财政部门要列入预算,按时拨付启动资金。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4、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5、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医疗救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省级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资金的募集、划拨,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市级基金管理机构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充分利用筹集资金,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疾病应急救助长效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有效落实“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资金保障,落实工作责任。省卫生计生委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现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公开化监督。要切实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放大医保制度体系的联动保障效应。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三)创新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的运行效率和保障质量。

(四)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把握进度、示范带动和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现行政策,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稳步实施营造有效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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