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限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15:24 300 人看过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一般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精神损害,能否被作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国际立法并不相同。德国产品责任法、斯特拉斯堡公约、海牙公约等均未规定精神赔偿;其他大部分国家产品责任法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应受赔偿的范围,或虽未作规定,但因适用民法的结果而允许受害人主张赔偿。

4、产品自身损害赔偿

产品自身损害又称为产品伤害自己、纯经济损失。产品自身损害,除包括产品毁损灭失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堪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对于产品自身损害的赔偿,海牙公约做出明确规定,有限制地允许其为损害赔偿请求项目,美国有关立法也有所涉及,而其他国家的立法或公约则基本上无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排除了产品自损的侵权责任。根据该法规定,产品自损,按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契约责任处理。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区别制:对他损按侵权责任处理,对自损按契约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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