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海事管辖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46:13 457 人看过

1、海事案件专属管辖权的概念。海事案件的概念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统称为海事案件。海事案件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海事案件),一般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涉及船舶或在运输过程中,因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生产经营;海事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海事案件)一般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所达成的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其他海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不能归为或者简单归为海事侵权纠纷或者海事合同纠纷的案件,包括海事保全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海事强制执行案件一般是指申请执行与船舶、船舶营运有关的海事判决书、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案件。狭义海事案件仅指海事侵权纠纷。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之间为受理海事第一审案件而进行的分工和权限划分,即:,决定海事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海事第一审案件,哪个地方海事法院受理哪些海事第一审案件。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特点包括:(海事诉讼管辖权是专门的;海事诉讼管辖权是涉外的;海事诉讼管辖权不是基于行政区域的划分。

3.海事诉讼区域管辖权概述

海事诉讼区域管辖权是指海事法院之间为受理海事一审案件而进行的劳动和权力的交接。它解决了海事法院之间一审海事案件受理的横向分工问题。狭义的海事诉讼属地管辖权只包括一般属地管辖权和特殊属地管辖权。从广义上讲,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权不仅包括上述两种类型,还包括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中国《海事特别诉讼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海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权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文第2段根据海事诉讼的特点,重点论述了几个海事案件的特殊区域管辖权。海事诉讼特别区域管辖权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并考虑被告住所而确定的管辖权。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单项案件外,海事诉讼特别行政区管辖的案件,多数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具有许多涉外因素的特点,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强、诉讼对象流动性强,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区域管辖权,才能更科学、更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案件的特别区域管辖权作出了比《民事诉讼法》更为详细的规定。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是根据海事案件的具体性质确定由哪个海事法院审理案件的管辖规定,不包括其他海事法院的审判。法律规定,特定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它排除了外国法院、非海事法院和其他国内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权不同于海事诉讼特别管辖权。海事诉讼特别管辖权是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表征,即海事案件应当受海事法院的特别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权是特别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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