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必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33:22 108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有上述所有必要的规定。当一些必要的条款缺失时,关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合同的争论就不乏了。作者试图简要地讨论这两个问题。缺乏必要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它是一个“必要条款”,顾名思义,它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其中一项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人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劳动合同缺乏必要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原因如下:

(I)从劳动合同法本身的制度来看,缺乏必要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无效。法律解释不仅要看条款本身,还要看法律的内部制度,并结合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来理解其含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但第十一条规定:"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条款的缺失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充和纠正。参照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并不认为缺少第17条规定的某些必要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II)确定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工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往往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仅因劳动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视为无效,不利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因为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不是缺少所有必要的条款,而是缺少一条或多条。例如,劳动合同缺少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条款,但其他必要条款已明确约定。此时可根据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劳动保护等内容。此时,一旦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由于缺乏协议,上述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变得复杂。即使最终确定,也违背了劳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三)由于劳动合同被视为无效,工人不能获得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即使劳动合同因缺乏必要规定而被视为无效,也不能视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本条的立法意图是敦促雇主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不可滥用的。只是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缺少某一条款,即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这不符合公正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劳动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处理

既然缺少必要条款并不一定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缺少必要条款的问题?作者认为应分析具体问题(I)第17条第(I)项和第(II)项缺乏强制性规定作者认为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缺少这两项内容,无法确定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缺少最低成立要件,应视为该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如果只缺少一部分,例如工人的地址,并且缺少这一部分不会影响双方身份的确定,也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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