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三份
一式一份
一式一份
一式一份
一式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申请电子资料。
2、受理。网上受理人员预审申请人提交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电子资料。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再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查。申请资料流转至业务审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4、决定。申请资料审查后,由受理窗口制作许可决定文书,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电话查询审批进度及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受理窗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查。申请资料流转至业务审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4、决定。申请资料审查后,由受理窗口制作许可决定文书,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电话查询审批进度及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区宏北路3号(南城国税旁)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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