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从而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阻止或挫败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而采取的行为。由此可见,反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而反收购的核心是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对抗敌意收购的措施是合理的,有关建立我国反收购立法的价值判断。关于反收购行为的评价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些内容一般包含两种观点:一种是完全否定,另一种是部分肯定。其中,持完全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反收购只是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收购方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较量,其过程和结果完全忽视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而言,管理层在实施反收购措施挫败收购方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剥夺了目标公司董事获得股票溢价收益的权利,违背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而且,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改革后的大量股份制企业出现了“一股独大”的局面。而且,大量的国有股在我国不能充分流通。这些原因导致了这些占据我国经济主导地位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所谓“收购”。在此前提下,讨论建立“反收购”制度可能为时过早。一些支持肯定观点的人对反收购措施持部分肯定态度。该理论认为,应当禁止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反收购活动。但是,应当允许反收购措施作为改善或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手段。因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可以使经营者成为股东的代理人,具有与收购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没有这些反收购措施,经营者也缺乏议价能力,收购人可以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无视经营者的讨价还价。实践证明,一些反收购措施可以防止目标公司的股东被收购人掠夺,获得更高的溢价,促进目标公司的财产向更有效率的收购人流动[2]
笔者认为部分确认更为合理。然而,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们既要肯定反收购措施作为恶意收购中保护股东利益手段的积极意义,也要认识到反收购措施的负面影响对外部监督的阻碍作用。法律调整的难点在于如何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建立适当的权力分配机制,既鼓励公司管理层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护股东的利益,监督其履行对股东的信托义务,保护股东对是否出售其股份的最终决定权[3]
-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
219人看过
-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中的法律规制
221人看过
-
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405人看过
-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208人看过
-
反收购措施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292人看过
-
进一步明确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监管
63人看过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
公司法律上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1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费,对方承担(个别地区要求申请人先垫付执行费,执行后再返还给你); 3、可以查封对方的银行账号、车辆、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你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或其他财产的信息,以供法院执行人员去尽快执行; 4、需要你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有样本,到那抄写一份即可)、
-
收购上市公司法律上有哪些规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3(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附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5(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制度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1一、持股百分之五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制度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71、要约收购制度有利于推动主动性要约市场的培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地30%时,如果预定收购的股份不低于5%,并且预定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时,可主动发出部分的要约收购。这种主动性要约一方面为我国证券市场多次发生的“停牌”行为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操作平台;另一方面要约收购制度将与控股权市场的不断激活一起,逐步化解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