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诉讼中,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规则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一、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就公民而言,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并不能全权代理被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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