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4:55:38 131 人看过

共犯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犯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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