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除后获得的赔偿或安置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按照上述方法分割的。
被拆迁房屋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后获得的赔偿或者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确定拆迁后获得的赔偿归属,即被拆迁房屋是哪一方的个人财产,拆迁赔偿归哪一方所有。
离婚该怎么分配拆迁利益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能否获得相应利益下面结合以下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案例简介
小明与小红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小明,二人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红之父的名义申请,对小红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小红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小红父母、小红、小明、小小明,共给付他们安置房四套,拆迁补偿款80万元。
后因为财产分配问题,小明、小小明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且该房屋拆迁以被腾退房屋的现有实际居住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购买安置房屋四套,因此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并要求补偿款40万元。
小红及其父母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小明、小小明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小明、小小明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是小明、小小明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同居住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李晓娟律师讲解:
明明拆迁协议上有名字,为什么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对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本案小明、小小明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
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且小红及其父母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小明、小小明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且根据安置政策,该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若男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
但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
李晓娟律师解读
拆迁购房指标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是一种权利,包括转移、赠与等处分的权利。
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被拆迁人将该指标退还给拆迁方,则说明是自己对自己的财产性权利进行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无偿退回,则不能再次要回;如果有附加条件下的退回,则如果拆迁方违约或者没有达到附加条件,是可以再次要回的。
在现实生活中,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双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
若一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一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
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相应的补偿。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由于拆迁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实际分割,需要单独针对拆迁利益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
司法实践中,接触到不少因安置房如何分配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往往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对此,律师建议,出现纠纷不妨去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合理、冷静地处理,使得纠纷得以解决的同时又不割裂亲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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