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有哪些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9:10:20 449 人看过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3、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4、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设立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相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来说,保证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优点。

一、五种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1、(1)担保方式之一保证,保证这个担保方式的含义是指债务人意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的一种担保。这个就是最典型的人保和约定担保。意思就是说,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那么这时候就由保证人按照之前的担保约定承担债务人的责任了。

(2)担保方式之一抵押,这个抵押的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和担保。这个提供抵押财产的人就是抵押人了,那被抵押人抵押出去的财产就是抵押物,这时候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这个就是物保的一种了。这个抵押开始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那么抵押权人就可以得到这个抵押物变卖价格或者折价有限受到偿还。这个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3)质押也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这个就是双方以书面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一转财产,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得到补偿。

(4)留置,这个担保方式之一,就是很简单,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那么将已经占有对方财产已经扣留的方式。

(5)定金。这个就是在双方已经交易之前,已经支付了一定定金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不履行债务,那么定金也会扣留。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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