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需要相关单位报省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市下达用地指标。农民建房的用地指标一般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其他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及规定有哪些
(一)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二)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分别,可分为乡下建设用地和非乡下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分别,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公司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分别,还分为大型建设事项用地、中型建设事项用地和小型建设事项用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开发规划,进行“招拍挂”,由开发商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依照开发规划进行有计划的开发,所建商品房屋权应予出售和流通;而工业用地则用于建设厂房,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
(四)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隶属村集体,经上级准许能够搞建设开发,用途有二,一是公司用地,二是集体建房用地。公司用地只能建设厂子或各种类型的村办公司;集体建房是村民集体做法,用于村民改善寓居要求,房屋产权只能在村民内部相互转让,不能向社会公开出售;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或宾馆(已经城市化的村集体,例如深圳市区内),能够经营出租,但无产权证,不能出售。
二、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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