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过户给儿子我有权利住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05:40:29 171 人看过

谁有居住权可以经过夫妻两人自行商定,做好居住权登记即可。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以后,如果没有另外的约定,这个房屋就不可以进行出租,居住权人有最优先的居住在房屋里面的权利,而且可以一直住到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如果死亡,居住权也就不复存在,居住权是不可以转让给别人或者继承的。

一、安置人都拥有居住权吗

拆迁房子女拥有居住权,首先我们知道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第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第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直管公房居住权如何认定

直管公房居住权认定如下:既然是一种居住权,居住利益,那么已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家庭成员就不应当享有这种居住利益了。所以,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发生拆迁的,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得到基于居住权的补偿。居住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当签订人死亡后,居住权就不再存在。

三、居住权属不属于物权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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