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怎样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7 00:11:05 388 人看过

一、离婚财产保全前提是怎样的条件

离婚财产保全前提的条件是当事人存在转移或者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将产生损害,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离婚诉前财产保全怎么申请

1.申请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愿意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n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n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n(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n(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n(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n(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n(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n(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n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n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n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n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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