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11:24 260 人看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其中的新颖性和适当的名称由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实施行政审查;当事人对新品种的新颖性或名称有异议,应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或更名;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以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未经品种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这是公开的、实质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种是销售授权品种不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而标注其特征特性的,或者其他足以使他人知道是授权品种的行为(例如,使用授权品种普通小麦金铎1号的曾用名032销售金铎1号小麦种子,把授权品种登海9号命名为3119对外销售等),这是隐蔽的、实质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种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所指的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罚,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品种权相关文章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能否认定为侵犯专利权?(中)
    【法院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1?被告莱州市农科院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被告莱州市农科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在《农民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3?被告莱州市农科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登海种业经济损失人民币431200元;4?限令被告莱州市农科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销毁所生产的侵权品种;5?驳回原告登海种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评析】本案是我国第一例进行判决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植物新品种本身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对于培育或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则可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专利。所谓植物新品种,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
    2023-06-08
    201人看过
  • 打击套牌侵权应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入刑
    ●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对种子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目前,保护品种权仅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侵权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由于处罚较轻,导致近年来套牌侵权行为越发猖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本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李登海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罪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刑法》,将
    2023-06-08
    57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怎么算?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培育的单位或个人对新培育出的具有新颖、独特性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利,比如农科院新培育出的玉米杂交种子。我国法律规定,非经品种权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类似于著作权侵权赔偿和商标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权行为人实际侵权的数量;2、品种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3、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4、上述皆难以确认的,法院可根据具体侵权情节决定赔偿数额。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1、一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2、例外: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最后提醒:植物新品种权非经品种权人的同意,其他人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人,侵权赔偿主要根据侵权行为人实际侵权的数量、品种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等因素
    2023-04-23
    189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权应符合什么条件,植物新品种权是什么
    一、植物新品种权应符合什么条件植物新品种权应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二、植物新品种权是什么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新品种权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其中经济权利是指权利人
    2023-06-28
    255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侵权无货值可罚25万
    这是自该条例1997年3月20日公布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法条,内容则集中在罚则部分。依照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则更显严厉。条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3月21日,农业部在京举行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15周年。与会专家代表对
    2023-06-05
    385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问题有哪些
    关系到民生的作物产权保护,有些大的跨国集团利用产权保护来保护巨大的经济利益,打击原有的作物育种生产行为,为此怎么鉴定为非正当保护成为一个难题。例:美国原始育种方式受到大集团打击所联想到的育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不给予保护,即转基因产品种植过程中污染临近的作物种子,那么临近的作物作为种子就不能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一、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历史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人员共培育出主要农作物新品种6000多个,使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品种更换了4-6次。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要推动农作物育种不断创新,关键是要为其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创造一个保护育种成果并维护种子贸易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政策环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23-06-24
    250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申请有哪些审查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有哪些审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二、申请人应如何提交申请文件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可采取面交和通过邮局寄交两种形式,寄交的邮件必须是挂号邮件,无论是寄交还是面交,申请文件的表格和纸张不得撕破,揉皱或者折叠。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无效。三、哪些要素构成侵犯品种权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构成对品种的侵权。(一)必须具有侵害行为就品种而言,如果有人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受权品种,该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所记载的特征特性一样,就构成了对该品种的侵权。由于
    2023-02-23
    121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5号)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十一)不服县
    2023-04-23
    226人看过
  • 木兰科新品种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
    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在新品种培育和植物资源利用方面最近取得新进展。由该园园艺技师杨科明等培育的木兰科含笑属植物新品种玉壶含笑获得国家林业局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据介绍,玉壶含笑以广西含笑为母本、云南含笑为父本通过人工杂交获得,为常绿小乔木,株型紧凑,叶椭圆形,叶背被褐色毛。每逢开花时节,满树繁花,芳香四溢,淡黄色的花朵在锈褐色苞片的映衬下清丽可人,是春季观赏的优良树种。玉壶含笑喜光,喜温暖湿润气候,耐热抗旱,适生于肥沃、排水良好的微酸性至中性土壤,可丛植或成片栽植于庭院旷地、草地或疏林下观赏,也可用于景观花坛、花带的营造,在热带至亚热带地区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华南植物园将开展玉壶含笑栽培技术和关键繁育技术研究,形成规模化生产推广应用技术体系,并建立玉壶含笑推广示范基地。
    2023-04-23
    73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有哪几种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是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二、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完善建议(一)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
    2023-06-26
    482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二、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200
    2023-04-28
    395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责任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个人或组织若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行为对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危害,被侵权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那么他或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危害,被侵权者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违 反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法 规 的 后 果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
    2023-10-06
    111人看过
  • 毒品原植物有哪些几种
    毒品的原生植物主要有罂粟、古柯、大麻三种,罂粟、古柯、大麻被称为世界三大毒品植物,它们分别可以提炼加工成大名鼎鼎的“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
    2023-04-15
    497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维权有关制度探讨
    一、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的适用。《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限制专利权权利的权利用尽原则。司法实践中,将该原则适用于品种权侵权诉讼,值得探讨。按照现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包括从被许可人获得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后出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的被告通过从被许可人的被许可人的代销人处购买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出售的行为,属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尽管这样认为或许对于品种权人的保护范围太宽,而于被告等后续出售者似乎有失公平;但是品种权人和后续出
    2023-04-28
    303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品种权
    词条

    品种权是研究出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就是指植物新品种权人拥有的对该植物新品种的处置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是由新指定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是为了保证研究人员合理处置研究成果而设立的。有利于对研究人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 更多>

    #品种权
    相关咨询
    • 申请了植物的新品种权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责任怎么判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6
      一、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二、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2、假冒授权品种
    •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
    • 德州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调解律师哪家好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处罚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30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市种子管理机构要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并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哪些植物新品种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八)夸大宣传的。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