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5 20:37:46 125 人看过

一、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冯锦锡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及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陈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曾多次谈到,在中标前未与其他两被告聊过中标后如何处理,中标后也未与两人商量合作事宜。其受惠三公司委托着手进行投标,仅希望在该公司中标后,能使用他手上的设备。被告人王某在2011年6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提到:“因不知道会不会中标,所以大家当时都没说中标后怎么处理。”同时,王某在2011年11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还供述:“当时三家公司都有委托书给我们,意思是委托我们去帮他们报名。”等,均可以证实在投标之前、投标过程中、中标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都没有进行中标后工程分配的约定,即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武夷新区兴国行政中心第一期场地平整及路基填方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借用被告人王某联系到的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单独购买招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最后未中标。整个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与被告人王某等人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3、从被告人蔡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明确表示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而且是在投完标后才知道有一家福建某某建筑公司(实际上名称是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是被告人王某挂靠的和其他人一起投标的。该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并不认识,也就不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

4、证人叶某在2011年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在投标过程中,有没听到王某他们一起的人谈中标后合作施工事宜?没听到,中标后,吃饭时,陈某某有提到怎么合作工程,但因为人比较多,我也没注意。”亦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投标过程中没有协商合作事宜。

二、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1、从投标邀请书、介绍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均可以看出,参与投标的是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分别受公司委托参与投标,并且投标保证金系以公司名义缴纳。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是受某某公司委托,参与投标行为,并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2、从招标方式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报价的行为。

本起招投标,是由招标方公开确定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无权报价。招标项目的单价确定,土方量、范围也都确定,不存在投标方需报价的行为。

3、从中标方式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

本起招投标,共有21家投标单位,中标方式是由招标方通过摇球的方式进行的,必须是摇出的第三个球来确定是由哪个投标方为第一中标人,并且现场有公证员监督,应该说整个招投标过程是公正、合法的,中标结果具有随机性,不存在人为操控的可能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依法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规定,必须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善有的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依法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受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参与投标后,其结果并没有中标,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未给招标公司、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投标行为给招标公司、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投标的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并未中标,因此不存在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也就是说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未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二)、(三)种情形。

再次,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并未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招投标活动。

最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串通投标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其所实施的投标行为亦未给招标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人认为,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罪的情况下,贵院依法应当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并当庭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二、串通投标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串通招标投标

(一)投标人际之间相互串通

1.价格同盟型。

2.轮流坐庄型。

3.标内损失,标外补型。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经济法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各异,但总体具有以下特征,即是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违法的竞争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指参与或者从事市场活动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从事市场活动时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同时具备以上法律特征,因此是我国和各国竞争法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1.擅自开标、换标型。

这种类型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未报送标书的特定投标人;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据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因此,在公开开标前,任何人无权开启标书。为了防止失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可见,开标是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标书的保密性,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

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订立过程,依契约自由原则,开标前投标人有权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招标投标涉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修改、补充和撤回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修改与补充的原因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发生了误解,或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内容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其次,补充、修改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到日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要求补充、修改和撤回应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同时更改标价招标人还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构成串通招标投标。

2.透露标底。

等秘密信息型。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者应当是标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者。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者更多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者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则无竞争性可言。当然,投标人掌握的标底是由招标人私下里透露的,而不是经过自己研究预测出的,只有前者才能构成串通招标投标。除标底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能够影响到公平竞争的信息,开标前也不能对外,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会造成投标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公平竞争,同时还容易引发其他的不公平竞争。

3.招标人事后补偿型。

该类型通常又有两种情况: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标价是评标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可以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这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串通是发生在投标以前,补偿是发生在定标以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环节从程序看都是公平、合法的,其他投标人可能都输得口服心服,审计监督也很难从程序上发现其漏洞,极其隐蔽。串通的招标者与投标者为众多不知情的投标者创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欺骗性很强,危害性很大。

(2)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此情况与上种很相似,所不同的,一是该情况招标人有两次串通,首先与特定投标人串通,决定由其中标,接下来与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串通,以事后补偿为条件,让其抬高标价,从而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二是给予补偿的对象不同,招标人是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以补偿。总之,中标者在招标投标前就已成定局,无竞争可言,程序又看似合法,中标者似乎并未参与运作,只要拿到好处的投标者不予揭露,串通行为很难败露。

4.差别待遇型。

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既然是评标标准,就应当应用于所有的投标文件,而不应区别对待。在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中标尺度惟一明显,作弊就比较困难。而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易掌握,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意志对于评标过程的影响比较大,如果没有公开、量化的标准来打分,则很容易出现串通作弊的行为。

5.引导提问型。

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定其正确的内容。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一挖掘机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某一投标人关系甚密,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的冷却方式为水冷,该投标人是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评标委员会委员故意问,你们投标文件中的风冷发动机是不是打字错误,该投标人则心领神会,马上纠正说应当是水冷发动机。这种诱导式提问,使投标人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变成符合要求的投标。此种招标投标,实质上是特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置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而不顾。

6.设置障碍型。

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又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商号、型号等要求。

串通招标投标,是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08: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串通投标罪无罪辩护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3、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
    2023-02-16
    204人看过
  • 评标人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只有招标人、投标人,所以评标人不属于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会构成串通投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在实际中,串通投标的,在实际中主要是指下面几种行为: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5、投标人之间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如果是有上面的几种行为,那么一定被认定串通投标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
    2023-06-11
    500人看过
  • 帮他人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本质在于要求当事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最佳配置使用人、财、物力。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效应。通过法律甚至刑罚手段来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一、法律辩护中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法律辩护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包括: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这种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为依据。情节严重的,最高法院应当作出司法解释,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06-24
    79人看过
  • 不构成拐卖妇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张2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理由如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法学理论,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的,不构成本罪。2、客观上采用了拐骗、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式,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而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而收买。首先,本案的被告人,无论是被指控的拐卖方还是收买方,主观上都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被告人张1主观上是叫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等介绍一些女孩子到其开办的娱乐场所来做事,被告人杨某、魏1、郑某、黄某主观上是应被告人张1
    2023-06-03
    213人看过
  • 串通投标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一、串通投标未遂是否构成犯罪1、串通投标未遂代表犯罪行为已经着手,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在量刑方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串通投标是否可以适用假释1、根据刑法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如果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是可以申请适用假释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06-17
    133人看过
  • 找公司投标会构成串通投标吗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找公司投标属于借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般是不会构成串通投标的,如果当事人中标的,中标无效,承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标人可以拒签工程合同吗中标后不可拒签建筑工程合同事实上,中标人在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建筑工程合同的,实则就是弃标,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
    2023-06-18
    87人看过
  • 如何判定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有:1、本罪侵犯的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限制竞争的总称。具体来说,是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私下串通,提高或压低价格,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3、本罪的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心为之,希望或者让这种有害后果发生。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如何判1、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
    2023-07-05
    351人看过
  • 恶意串通投标构成要件
    一、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恶意串通提交什么证据根据《刑法》,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三、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2023-04-24
    331人看过
  • 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的主体是谁?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关于串通投标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此处的投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招标投标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项目、
    2023-07-23
    296人看过
  • 传销罪辩护词有哪些,辩护词结构是什么?
    一、辩护词结构(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二、传销罪辩护词(一)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并未进行组织领导,所有人员实行轮岗制,不定期更换人选,被选定的
    2023-04-28
    170人看过
  • 不构成抢劫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有吗?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X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而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实施的只是轻微的暴力行为,远未达到抢劫罪中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程度。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目的是为了排除或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财物。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起诉书所谓的暴力手段是被告人抱老虎机时出示了伸缩棍,辩护人认为伸缩棍是可随身携带的健身器材,也不属于管制刀具和器械,被告人也没有拿伸缩棍殴打被害人,出示一根小小的伸缩棍并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危害,从而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辩护人认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持刀威胁了被害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被
    2023-03-04
    289人看过
  • 投案自首辩护词
    投案自首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xx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我们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蔡xx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xx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于起诉书中所起诉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该案以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为准确,请求法庭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xx是于2012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的,陪同其一起去自首的还有其堂姐蔡x,因为当时南凤派出所在协助淮安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捕时,以为被告人蔡xx的弟弟蔡x是犯
    2023-06-02
    111人看过
  • 辩护律师该如何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经过伟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一)被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损害结果;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摊位
    2023-06-03
    312人看过
  •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2、客观要件(1)具有串通投标的行为。(2)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3、主体要件(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3)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
    2023-03-28
    5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串通投标罪的无罪辩护词有什么意思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07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辩护词是指为证明自己没有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辩护词。
    • 串通投标罪,可以无罪辩护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1
      您的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我国刑法没有串标罪这个罪名。如果仅仅是违纪,不违反刑法,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行为的确已经违背了,做无罪辩护会让法庭认为认罪态度不好,会从重处罚。
    • 非投标人是否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5
      串通投标罪是如何认定的(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 串通投标罪构成后果如何判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帮他人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7
      围标是指由一个投标人控制几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的行为,围标对投标秩序的影响是非常多的,在司法实践中围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会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