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营业部摔伤,已经判决获赔,但由此引起的后续治疗等费用还能不能获赔,回答是肯定的。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证券营业部再次赔偿潘女士医疗费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和交通费24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年3月18日上午,潘女士在闵行区一证券营业部二楼如厕,下台阶时倒地受伤,当即被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酌定证券营业部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潘女士自身承担60%.2008年10月,闵行区法院作出证券营业部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工商查询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594元,其中精神损害金1000元的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营业部已向潘女士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今年3月3日,潘女士入医院行左尺骨桡骨内固定取出术。潘女士认为,虽然营业部已对自己除拆除内固定钢板术外的费用进行了赔偿,但根据医嘱于今年进行了受伤手臂的内固定拆除,其中3月3日至3月8日住院手术。此次手术,除劳保支付外自费用去医药费2378元,交通费220元。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证券营业部应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40%.后续手术治疗还对自己造成了第二次痛苦,故证券营业部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此,潘女士于今年4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证券营业部再次赔偿医药费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交通费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证券营业部不同意诉讼请求。理由是潘女士要求的各类损失在去年诉讼时已作出过赔偿,其不应再行主张。
法院认为,潘女士今年所进行的左尺骨桡骨内固定取出术是对上次受伤的后续治疗,故证券营业部应对本次内固定取出术所产生的相应损失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已作出了处理,故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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