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21:24:14 125 人看过

一、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

(一)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80%;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内的耕地全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普遍开展2015年度确权登记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工作重点。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坚持以确权到户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

(三)工作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年度任务目标,安排好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市、县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策、组织、队伍、技术、经费等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减少应由本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县级财政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工作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如有节余,要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把握土地流转发展方向。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重点扶持土地流转面积为100—3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指导玉田县做好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创新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订单农业,做到规范有序、形式多样、规模适度、主体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农村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规范托管服务合同、加强托管服务制度建设,挖掘培育一批典型。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培育一批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农机补贴、农机深松、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项目资金向其重点倾斜。

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全市选择10个以上的村(每个农业大县选择1-2个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农村能人组建型,涉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领创建型等多种模式,打造名优新特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加强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

在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地区,以订单生产为主要方式,完善订单签订和管理办法,提高履约率,着力解决订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发展订单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壮大订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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