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23:29 66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指的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后者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的发生,以维护合同的效力

恶意磋商的法律后果

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在商务谈判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恶意、不诚信的方式进行谈判或交流,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恶意磋商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侵权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2.违约责任:恶意磋商可能构成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3.不正当竞争:恶意磋商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4.民事诉讼:受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判决恶意磋商行为违法,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恶意磋商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应当引起各方的重视和警惕。

恶意磋商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恶意磋商可能导致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的发生,以维护合同的效力。各方应重视和警惕恶意磋商行为,确保商务谈判和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1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恶意磋商相关文章
  • 恶意磋商是什么法律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行为。其要件包括无意订立合同、让对方误以为有交易可能等。行为人需承担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赔偿包括损失、差旅费等。与之不同的是,合同诈骗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财物。 恶意磋商是指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达到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其构成要件包括: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等。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因丧失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如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恶意磋商的法律
    2024-01-05
    263人看过
  • 恶意磋商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恶意串通合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合同本身无效,当事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
    2024-01-05
    275人看过
  • 开发商恶意违约责任要如何承担
    在开发商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进行规制的。购房者一般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请求出卖人即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是比较具体的,即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也是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一、房屋买卖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关于房屋买卖违约的赔偿标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得十分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此提供了违约赔偿标准:其中,在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
    2023-03-06
    461人看过
  • 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
    法律综合知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应当以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如磋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利益而丧失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4-04-21
    267人看过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4-05-11
    101人看过
  • 是否恶意磋商需要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1、如果在工作中有两方恶意磋商以损害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磋商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
    2023-07-09
    461人看过
  • 恶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确定
    一、恶意磋商的构成恶意磋商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应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就是,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如旅游、就餐等)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三、恶意磋商的确定在
    2023-04-24
    151人看过
  • 恶意抢注原告商标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一、申请专利侵权临时措施有什么专利侵权临时措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临时措施申请,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2)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临时措施请求。(3)申请人在提出临时
    2023-04-02
    384人看过
  • 恶意磋商有哪些构成要件
    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
    2023-05-01
    70人看过
  • 恶意诉讼律师承担责任吗
    根据情况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恶意诉讼就是滥用诉讼权利,简称滥用诉权,是指对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和专利)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我国民事诉讼第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列行民院根据情节轻重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院审理案件;(二)暴力、威胁、贿买阻止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作伪证;(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已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财产转移已冻结财产;(四)司工作员、诉讼参加、
    2023-06-17
    105人看过
  • 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些争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查阅国外立法例,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为瑞士,其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得使用并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须赔偿。其他国家立法例虽然没有类似瑞士的明确规定,但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2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外国立法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逻辑是,法律对于占有赋予了几种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权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
    2023-06-08
    99人看过
  • 恶意磋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案例: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条街上并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鲜花批发部刚从广州进一批鲜花赶在情人节销售。李某为了达到独家经营的目的,便找到批发部负责人表示14日9时前将3万元的鲜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现。迫于时间紧迫,该批发部仅以每枝0.2元的价格抛售,损失达4200元。该批发部要求李某赔偿这笔损失。李某认为,与批发部购花不错,但未去拿花,买卖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但李某为阻止王某进货假意与批发部谈判,致使原告造成损失,李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200元。点评:缔约过失责任也称前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如果违反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去年10月
    2023-06-14
    164人看过
  • 恶意诉讼的要承担哪些责任
    恶意诉讼的要承担的责任如下: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他们还有的区别如下:1、虚假诉讼包括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仅为一方当事人。2、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恶意诉讼一般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3、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侵害的是诉讼对方的合法权益。4、虚假诉讼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处罚;恶意诉讼是民事和行政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2023-08-01
    498人看过
  •  恶意第三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原文:恶意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是撤销权。改写后:第三人单独承担撤销权责任。第三人独自承担其侵害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改写后: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原句:恶意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是撤销权。改写后:第三人单独承担撤销权责任。第三人独自承担其侵害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2、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恶 意 第 三 人 需 担 责恶意第三人需担责,是指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存在第三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前两方的关系,但仍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行为,意图损害前两方之间的关系,或者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恶意第三人可以是直接参与前两方
    2023-09-03
    9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恶意磋商是指在商业谈判或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故意采取欺骗、虚假承诺、违反诚信、不诚实地扭曲事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在诚实、公正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 更多>

    #恶意磋商
    相关咨询
    • 恶意磋商承担责任吗,缔约过失责任的适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恶意磋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5
      市场交易中,机会稍纵即逝,错失良机对企业发展不利,但是好的机会,势必会多方争抢。有时一方会为了争夺此次机会,联合其他公司与竞争公司假意磋商,以此来获得自己想要的资源,那么这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 恶意磋商是什么意思啊?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9
      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 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了长时间谈判磋商,致使他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错失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遭遇这种情况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对方追偿损失。那么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 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