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职工老王前来本报咨询。他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多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下班途中,他感到一阵晕眩,赶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患上了严重高血压症。经过住院治疗,病情有了好转。回家后,他又休息了一段时间,才回到单位工作。
由于他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才恢复工作没几天,血压又大幅升高。无奈之下,他只能请病假在家休息,一直休息到医疗期结束。
一年前,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向他发来公函,说他医疗期已经全部使用完,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企业准备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老王虽然心有不满,无奈身体不争气,也就同意了。企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前几天,老王的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亲戚来探望他。双方交谈之下,其亲戚提出,按老王这种情形,企业还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老王虽然很想要这笔钱,但他是个爱面子的人,怕向单位提出这个要求成为笑柄,便前来本报咨询。
该笔费用属于上海市地方规定
在国家级的劳动法律法规中,似乎没有这项规定。但是,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则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这项地方性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也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倾向性。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劳动者要拿到这笔钱,也并非易事。
首先,劳动者要按规定提供病假单,并按病假规定时间保持良好休息;其次,如果企业有规定,要求职工提供与病假相关的病史、打针吃药等证明,劳动者也要尽可能满足单位的要求;最后,当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企业支付医疗补助金时,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去相关部门鉴定病情,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毕竟,伤风感冒、小病大养者,是不应该拿到这笔医疗补助费的。
从现实情况看,老王符合领取该笔费用的条件。但是,由于他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企业已超过一年,再行诉讼的话,法律部门可能不受理。鉴于此,我们希望老王还是采取协商的方法,与单位友好协商,争取拿到这笔应该得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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