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5 06:40:05 336 人看过

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排他性权利,具有特定性和普遍性。特定性指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而普遍性则指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和绝对权,适用于所有人。

第一集物权的内容表明,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即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特定性,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有义务不干扰物权人行使和实现其物权。物权也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是一种对世权和绝对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而且适用于所有人。

物 权 是 否 具 有 排 他 性 ?

物权是否具有排他性?

在民法典中,排他性原则被明确规定为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排他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权利。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可以完全支配其拥有的物品或者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他人的利益。

具体到法律实践中,排他性原则可以被应用在许多领域。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专利权。在商业秘密领域,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在人身自由领域,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人身自由。

总之,物权具有排他性。在法律保护物权人的同时,也保障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介绍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强调了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并且具有特定性和普遍性。接着,文章提到了民法典中规定的排他性原则,并具体举例说明了排他性原则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人身自由等领域的应用。最后,总结物权具有排他性,既保护了物权人的权益,也保障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专利权相关文章
  •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
    一、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民法典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之外,它与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二)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
    2023-06-08
    371人看过
  • 特殊防卫权主体之审视
    现行《刑法》将特殊防卫权主体界定为公民有失偏颇。从刑法公正角度考虑,应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使之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如此,才能在防卫行为人和不法侵害人之间找到一个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使双方所受到的损失都是相对最小的,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关键词:特殊防卫暴力犯罪受害人公正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观之,我国刑法中确立的特殊防卫权的主体是公民。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
    2023-06-12
    278人看过
  •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一、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特殊性(一)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23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针对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
    2023-04-14
    379人看过
  • 刑事律师人身权利的特殊性
    人身权利通常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刑事律师首先是一位普通公民,在此基础具有律师的特定身份,所以当然的享有上述权利且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刑事律师执业的特点使得在其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这时的人身权利往往是和其执业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各项活动紧密相连的,和各种执(职业)权利一起构成了刑事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刑事律师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刑事律师执业有不受打击、迫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权不受损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权利。主要表现为律师豁免权(人身豁免权,言论免责权),律师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作证权,保密特权,拒绝扣押权等几个方面。因此,受到侵害的来源、客体及结果也与一般条件下的人身权利不同。下面就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特点进行粗
    2023-06-05
    102人看过
  •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特殊性
    我国刑法根据主体的不同,把受贿犯罪分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那么单位受贿罪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具有特殊的主体。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特定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般社会团体等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些单位违背自己的职责,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败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2023-04-22
    471人看过
  •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3、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1、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同,职务作品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往往与作者本职工作相关。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1、合作作者条件:(
    2023-04-27
    62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权
    词条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更多>

    #专利权
    相关咨询
    • 物权义务主体一定是特殊主体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不特定。财产权也即物权,其权利主体为物主,只有物主才有权利处分、收益、使用该物,因此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力,需要不特定的除物主以外的其它人承担保证物主正常完全行使物权的义务,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特殊债权的主体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5
      以下几类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 2、可撤销的合同权利。 3、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4、作为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 5、将来的合同债权。
    • 特殊著作权的主体是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06
      1、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汇编作品的归属问题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
    • 特殊著作权的主体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9
      2、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汇编作品的归属问题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委托作品的归属问题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职
    • 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5
      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特殊行业专营证;有关批文;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通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