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6-12
执行日期:2008-6-12
有关市财政局、建委、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特制订《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监察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圆满完成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切实加强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资金管理,本着总量控制、分批付款、确保工程需要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拨款程序和严格的支付审批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工程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
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定额补助、地方及其他资金。在国家补助等资金未到账前,由省财政厅筹集资金,按程序办理预借资金拨付手续,保证工程需要。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经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批准的其他援川灾后重建项目。
第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负责专项资金总调度。指挥部下设资金管理组,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组成。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省建设厅具体负责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资金的申请及管理,并按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省民政厅负责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合同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与相关生产建设厂商签订生产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总工程量、总价款、建设内容、生产建设标准及相应价格等;合同是省财政厅办理预拨资金的基本依据;
(二)省建设厅根据过渡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以及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及时与有关厂商修订原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相关补充协议是最终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资金申请和审批
(一)省建设厅负责提出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资金申请,申请中要包含已到位资金及其支出使用情况、截至申请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额度等,首次申请工程款应附施工(订货)合同等文本。
(二)按照工作程序,报省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政府副秘书长审签,最后报省领导审定后,省财政厅据此办理资金预拨手续。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省建设厅对援川过渡安置房专项资金要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对有关过渡安置房生产企业派驻厂员,负责对产品的数量、规格、生产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省建设厅及各相关企业建立完整的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支付单位、金额、用途、时间、会计凭证、合同等。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要至少经过省建设厅两位主管领导审核,即“内部双签”制度;同时,根据资金状况、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等情况拨付工程款。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总价款的5%预留。
(三)工程款分三阶段支付: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总价款的70%支付;验收并通过最终审计后,支付剩余部分(不含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合格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竣工验收和决算
(一)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
(二)部分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在验收后十日内将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监理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好,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三)全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竣工总验收和竣工决算。对最终工程决算,由省财政厅、审计厅根据工程合同及工程实际实施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最终审计。
第十条监督管理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对我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程的建设和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监督。
省建设厅定期(每周)将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
第十一条沈阳市、大连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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