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记录在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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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的和股东权利相联系的义务。股东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如果股东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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