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施加者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1:33:33 476 人看过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拳打脚踢,变相肉刑,疲劳审讯等暴力手段,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就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如果采取的手段过于残忍,致人自杀果精神失常的,或者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给予立案。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情况是怎样的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法》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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