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可以起诉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20:23:25 479 人看过

可以,依据相对性的原则,在三角债务中,债权人只能起诉自己对应的债务人,而不能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一、企业三角债的解决方案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

(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

(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

(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这三个解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需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三角债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

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社会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

(1)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投资决策,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

(2)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三角债中被拖欠的款项大量是商业信用,占用的主要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一旦债权转化成了股权,净债权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其急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生产。

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

二、三角债导致后果

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此外,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由于拖欠,流动资金更显不足,在短期信用拆借市场与投资市场上,资金价格则易受黑市操纵;由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面临被拖欠的问题,其利润也就难以实现。结果,本来比较清晰的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整个经济而言,会反映成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令人奇怪的是,即使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而干预三角债,有时并不能使三角债缩小(比如1991年的中国),而有时却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1992年6月至12月的中国经济)。中国企业的大多数也已深深地陷于三角债的危机之中。8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嘲笑乡镇企业家是流氓企业家,而乡镇企业也反讥国有大企业的厂长经理养尊处优是波斯猫。在80年代后期,高层领导人呼吁把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到国有企业中来的时候,当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已被三角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时候,民营中小企业的确风光了一段时间。但好景不长,三角债的困扰终于降临到民营企业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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