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抵销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09:25:43 176 人看过

一、债的抵销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抵消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1、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对方已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

2、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

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对抵销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二、法律规定的债务免除的后果是什么

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务纠纷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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