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前谁来支付手术费?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不同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确定各行业的费率水平。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原因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应当简便。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工作中受伤或者受伤的不应被视为工伤:自残或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总体规划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为残疾人安装和配置辅助设备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定生活护理费
6。一至四级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和每月残疾津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享受一次性医疗补贴。对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9。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享受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第三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预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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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
第二,哪些项目列入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包括医疗费、治疗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用凭证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收据、住院费用明细表、诊断证明等。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减少收入的行为。证明误工费用的证据主要包括:出院通知书、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法医鉴定证明、单位误工证明和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工资。迟到职工的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个税起征点的,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休息时间或者经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息时间,但伤残等级经过鉴定的,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伤残鉴定日期前的日期为迟延日期,单位应当出具因交通事故耽误工作减少收入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按交通事故发生时单位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计税点的,以起征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的劳动者,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务人员等,应当持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的证明。护理费用。这是由于受害人不能自理而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护理费用证明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需要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士人数);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如果是家庭护理,应根据家庭成员延误的费用提供证据。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误工补偿办法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它只针对住院期间的受害者。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和病历。2009年,每天50元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可提供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葬证明三项之一,并提供法院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p>6。残疾赔偿金。正是受害人丧失了工作能力,导致需要给予较少的收入。证据包括:司法鉴定结论、法医检查费收据。这是受害者因受伤而需要装备残废设备的费用。证据应当包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被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家用电器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证明。家属的生活费。证据包括受扶养人和受扶养人的身份证明、家庭状况证明、受扶养人是否有生活来源
后续治疗费用。它通常是基于法医鉴定结论和参考病例证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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