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20年后能否再主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5:40:09 454 人看过

残疾赔偿金20年后能否再主张?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伤害致残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会减少或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一般来说,残疾赔偿金在一宗诉讼案件中,最长支持20年的期限。《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及计算方法。该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对于20年过后,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仍可继续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这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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