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的由来及发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4:20:29 258 人看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oNationFreatment)不仅是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基石,也是GATT/WTO法律机制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WTO多边贸易的各项制度就是以它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而构建起来的,不仅如此,它还延伸辐射到国际法中诸如国际海、陆、空运输,外国侨民的管理,及国际私法中种种民事权利、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难民的地位等广阔的领域。

从词源上来考察,最惠国一词虽然直到17世纪末才开始在国家之间的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该时的最惠国体现为外国商人有要求市场竞争机会均等的权利。其实,这也正是最惠国的灵魂所在,后来无论该权利的取得条件和方式如何改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的灵魂是贯彻始终的。不过,此时的最惠国都是单方面地只给与商人的个人权利和管辖的优惠。但随着15、16世纪世界商业的迅猛发展,英国和荷兰日趋强大,与老牌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竞争日趋激烈;继而法国和斯堪的纳维亚人与汉萨同盟和意大利共和国分庭抗礼。相互竞争的各国为了谋求贸易的最大优势,被迫以减让关税作为回报。出口国不仅想使自己享有优惠待遇,而且希望其他国家享有的待遇不优于自己享有的待遇。于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开始出现在特定大国之间的条约当中,非歧视概念也逐渐形成,但这时的最惠国待遇主要是满足强国之间商业扩张的需要。到18世纪,国际贸易规模日趋扩大,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意思表示开始在一些条约中出现。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规定,一方保证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也给予另一方。#129;而1750年的英国与西班牙的协定则更具有现代模式:一方允许并同意给予或将要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所有权利、特许权、免税和豁免将同样给予另一方的国民;反之亦然。该条款被称之为欧洲或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8218;而与此相对的是1778年美法条约中确立的,被称之为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美法条约作为美国独立后签订的第一个条约,包含了与欧洲最惠国条款不同的最惠国条款:双方相互承诺在通商和航海方面不授予其他任何国家特别的、协定另一方不能立即取得的优惠。如果减让是无偿取得的,另一方可无偿享有同样的优惠;如果减让是有条件的,在给予同样补偿之后享有同样的优惠。欧洲式或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比美国式的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显然更有利于国际经贸交往,因为依美式条款,某一贸易协定减让并不自动延伸到其他国家,而仅给予履行了特定条件的国家,而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不要求直接的互惠补偿,保证了平等对待,从而以通过拒绝提供无偿的准入特权,最大限度地加强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402;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日趋强大,美国的有条件的最惠国贸易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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