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oNationFreatment)不仅是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基石,也是GATT/WTO法律机制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WTO多边贸易的各项制度就是以它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而构建起来的,不仅如此,它还延伸辐射到国际法中诸如国际海、陆、空运输,外国侨民的管理,及国际私法中种种民事权利、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难民的地位等广阔的领域。
从词源上来考察,最惠国一词虽然直到17世纪末才开始在国家之间的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该时的最惠国体现为外国商人有要求市场竞争机会均等的权利。其实,这也正是最惠国的灵魂所在,后来无论该权利的取得条件和方式如何改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的灵魂是贯彻始终的。不过,此时的最惠国都是单方面地只给与商人的个人权利和管辖的优惠。但随着15、16世纪世界商业的迅猛发展,英国和荷兰日趋强大,与老牌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竞争日趋激烈;继而法国和斯堪的纳维亚人与汉萨同盟和意大利共和国分庭抗礼。相互竞争的各国为了谋求贸易的最大优势,被迫以减让关税作为回报。出口国不仅想使自己享有优惠待遇,而且希望其他国家享有的待遇不优于自己享有的待遇。于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开始出现在特定大国之间的条约当中,非歧视概念也逐渐形成,但这时的最惠国待遇主要是满足强国之间商业扩张的需要。到18世纪,国际贸易规模日趋扩大,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意思表示开始在一些条约中出现。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规定,一方保证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也给予另一方。#129;而1750年的英国与西班牙的协定则更具有现代模式:一方允许并同意给予或将要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所有权利、特许权、免税和豁免将同样给予另一方的国民;反之亦然。该条款被称之为欧洲或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8218;而与此相对的是1778年美法条约中确立的,被称之为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美法条约作为美国独立后签订的第一个条约,包含了与欧洲最惠国条款不同的最惠国条款:双方相互承诺在通商和航海方面不授予其他任何国家特别的、协定另一方不能立即取得的优惠。如果减让是无偿取得的,另一方可无偿享有同样的优惠;如果减让是有条件的,在给予同样补偿之后享有同样的优惠。欧洲式或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比美国式的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显然更有利于国际经贸交往,因为依美式条款,某一贸易协定减让并不自动延伸到其他国家,而仅给予履行了特定条件的国家,而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不要求直接的互惠补偿,保证了平等对待,从而以通过拒绝提供无偿的准入特权,最大限度地加强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402;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日趋强大,美国的有条件的最惠国贸易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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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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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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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享受什么优惠待遇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9发展中国家享受的优惠待遇是: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商品按照基本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允许继续享受未加入世贸组织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即在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可以高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在四至八年内完成与世贸组织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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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3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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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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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由谁来进行承担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91、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工作时造成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2、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