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名词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7:52:17 241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名词解释指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案件和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因诉讼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只需解决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即审判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

1.级别管辖。确定级别管辖,就是确定您的案件要去哪个相应级别的法院去起诉。基本上您通过法院的名字就可以判断这个法院的级别,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是不同的。如下图所示:

2.地域管辖。

确定地域管辖,就是确定您的案件要去哪里的法院去起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原告要去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去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一些特殊的纠纷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在一些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起诉。如下图所示: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就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三、案件民事纠纷的管辖权

案件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8日 11: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履行地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怎么理解,适用是怎样的
    (一)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方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身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二)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
    2023-12-14
    100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共同管辖的规定。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既可以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冲突。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约定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2023-06-06
    285人看过
  • 202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异议的规定是什么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2023-02-23
    78人看过
  •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名词解释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名词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名词解释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有哪些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根据所附条件的性质有如下几类:1.附延缓条件的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行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2.附肯定条件的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行为。附肯定条件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
    2023-07-11
    352人看过
  • 民法宣告失踪名词解释
    法律综合知识
    一、民法宣告失踪名词解释民法宣告失踪名词解释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二、宣告失踪要什么条件宣告失踪要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2.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
    2023-07-24
    217人看过
  •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名词解释
    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名词解释(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一)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
    2023-06-11
    348人看过
  • 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是怎么确定管辖的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2023-06-03
    55人看过
  • 理解民诉法中的管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约定管辖的法条(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23-07-03
    459人看过
  •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什么,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什么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二、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规则如下: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2023-07-10
    110人看过
  • 刑事自诉有何名词解释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以起诉为审判前提。如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无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调解适用于法院审理过程。原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前与被告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3、被告人可以在审理自诉案件时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审判。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受害人还是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投诉。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
    2023-08-08
    283人看过
  • 民事案件答辩状名词解释
    一、民事案件答辩状名词解释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的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书写内容发表意见的一种诉讼文书。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广东省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1、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2、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
    2023-06-08
    234人看过
  •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法律综合知识
    关于犯罪中止的解释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名词解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n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22-06-30
    97人看过
  • 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管辖方面的是什么?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就是法制社会,所以说对于法律方面我们了解的话是肯定对自己是有帮助有好处的。对于刑事诉讼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解释说明的,对于刑事诉讼法律执行的时候也是有规定。那么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管辖方面的是什么呢?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
    2023-06-03
    500人看过
  •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哪些
    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哪些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如何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
    2023-06-19
    43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合同履行地
    相关咨询
    • 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诉讼时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 审判管辖名词解释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23
      审判管辖指的是法院之间关于审判案件的权限的划分。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两类。法定管辖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由某些法院进行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裁定管辖指的是由法院自行裁定的管辖,主要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 协议管辖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7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权异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5
      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202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名词解释
      湖北在线咨询 2024-08-25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