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监事能否提起知情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15:44 245 人看过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在现实中往往会因控股股东权利过大、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等遇到客观障碍,监事职权难以有效发挥。《公司法》中侧重于保护股东的权利,设计相关救济程序,而对于监事行使职权遇到障碍时的法律救济程序,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于是,监事在履职受阻时提起的诉讼,请求和依据有较大差异,有依照(参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提起知情权之诉的,也有直接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主张行使监事检查权的,或者在同一诉讼中混合主张两种权利,法院应否受理该类纠纷,如何裁判,也有不同的审理思路。

审理思路及考量因素

审理思路一

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且《公司法》并未明文规定监事知情权受损时的司法救济程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不具有股东资格)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广东】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健与被上诉人广州力衡临床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衡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知情权纠纷一案【(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415号】中认为,公司监事或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进行解决。黄健不是力衡公司的股东,是单纯的公司监事身份,却以力衡公司妨碍其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基于我国《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对黄健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依法不应受理。

【江苏】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在林燕红与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5)皋商初字第437号】中延续了上述审理思路。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林燕红不具有股东身份,其仅以监事身份行使监督职权,并不涉及监事自身的民事权益,故原告林燕红以诉讼方式行使该职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律并未赋予监事对检查公司财务有权提起诉讼,故公司监事提起诉讼也无法律依据。

【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2009)杭江商初字第645号】亦认为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监事权利受侵害亦不应在本案(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进行调处。

【考量因素】

确定上述审理思路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尊重公司自治与司法对于公司纠纷的审慎介入原则。《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数量,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公司组织及活动规则予以例外规定,突显了公司自治原则。在司法审判中,为体现此种立法精神,对于某些公司类纠纷,如认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司法多采取审慎介入的原则。

其次,基于对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职权性质的理解。监事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机构。监事并不享有公司资产收益或重大决策等权利,其履行职权系基于公司股东会的任命或授权。监事履行的是职权,而非单纯的权利。

再次,基于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需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然监事是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那么,其与公司本身并非是两个独立而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监事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案件,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案件而不是非讼案件,监事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两者之间应当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法理,监事的职责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其与公司利益又具有一致性,允许其提起知情权之诉,会出现理论上的矛盾。按照解释论,公司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定,适用的主体仅限于股东,不适用于监事等其他主体。因此,监事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主张行使监事知情权,亦无法律依据。

【其他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审理思路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同时为公司股东的,可以同时(或先后)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和监事检查权之诉。但基于平衡保护公司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考虑,为减少公司不必要的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对其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予以必要限制,避免重复行使。

【江苏】【参阅案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广福与扬州同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监事检查权纠纷一案【(2013)扬商终字第0009号】中认为:作为监事,金广福有权查阅同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但是在双方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已提供查阅的资料没有必要再次提供查阅。上诉人金广福同时作为被上诉人同创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后,短时间内要求行使监事检查权,虽在法律上可予保障,但是,基于平衡保护公司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考虑,为减少公司不必要的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上诉人金广福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已查阅的会计账册、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被上诉人同创公司无需再次提供查阅。

【江苏】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在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连云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3)泰兴商初字0267号】中,同时支持了王连云主张股东知情权及监事检查权的诉讼请求,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商终字第0333号】二审予以维持。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上海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公司)与赵成伟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732号】中,认为:赵成伟兼具凯大公司股东身份,无论赵成伟是以股东身份还是以监事身份提出查阅要求,结果并无区别,不应对具有双重身份的股东以何身份提出查阅要求进行过分苛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判决【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49号】

审理思路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同时为公司股东的,以监事的身份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股东知情权应另案主张。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邱少坤与成都昌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林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2012)成民终字第1121号】中,认为邱少坤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以昌林公司监事身份主张查阅昌林公司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盈余分配以及聘请会计师协助查阅公司财务工作,邱少坤关于其以监事身份主张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又以邱少坤作为昌林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为由支持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的认定存在不妥,若邱少坤认为其享有股东知情权应另行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中则认为,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若其同意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法院可准许其变更诉讼请求。相比判驳后告知当事人另诉的处理方式,法院通过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更为灵活,也更为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知情权相关文章
  • 股权转让纠纷中公司能否提出反诉
    股权转让纠纷中公司能够反诉。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一、原告反诉被告怎么办被告反诉原告,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后,作为原告应该针对对方反诉的诉状、证据,提出答辩及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终结,不能提出反诉。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联系。被告可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也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2023-03-17
    281人看过
  • 探视权纠纷案能否提起诉讼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提供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一、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关于怎么样行使探望权和什么时候行使探望权,是由当事人双方来进行协议决定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存在争议,不能达成共同协议那就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夫妻的一方要行使探望子女的义务,但是其违反法律判决而没有行使相关义务,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进行强制执行,相关的个人和单位要辅助执行。所以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定和裁决是行使探望权的一个行使根据,也可以看出在这样的规定下探望权是被授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解释,夫妻两人在离婚之后,如果有有关于探望权内容的调解书,并且是已经生效的,这样子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现在的相关法
    2023-03-21
    473人看过
  • 承租人能否提起相邻权纠纷
    可以,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相邻权。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一、相邻权的种类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
    2023-02-20
    239人看过
  • 国有企业侵权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1、国有企业侵权产生纠纷的,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侵权赔偿纠纷。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一、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有哪些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2023-03-21
    174人看过
  • 股东能否以知情权受侵害等理由提起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不能。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一、公司解散诉讼流程包括什么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需要一些法定事的,而且解散公司诉讼是由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诉讼前需要了解怎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及解散公司诉讼的程序。(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
    2023-03-26
    265人看过
  • 股东能否以知情权受侵害等理由提起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能否以知情权受侵害等理由提起提起解散公司诉讼1、不能。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二、公司解散诉讼流程包括什么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需要一些法定事的,而且解散公司诉讼是由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诉讼前需要了解怎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及解散公司诉讼的程序。(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
    2023-05-06
    221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者权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知情权
    词条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得充分、明确、真实的信息,包括产品特性、价格、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权利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理性、明智的消费决策,防止商家隐瞒或误导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知情权要求企业... 更多>

    #知情权
    相关咨询
    • 公司被告管辖以股东知情权的侵权纠纷能否起诉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02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对自己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有认识和把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公开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公司也必须承担义务。在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
    •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与退股权纠纷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7
      以自己名义向侵犯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五、退股权《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收购其股份。九,以及合并、分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四、资产收益权《法
    • 变更监护权纠纷能提起诉讼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6
      因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16~1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的规定。
    • 股东能否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
    • 侵权责任纠纷能否提起反诉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17
      侵权责任纠纷可以提起反诉,也需要符合起诉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