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歧视甚至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许多专家认为,应对患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精神卫生法在其总则中规定: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精神卫生法还对保障患者权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包括保障患者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有关方面应当为严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等。
精神卫生法中关于再次诊断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司法救济等相关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舆论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比“该收治不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后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得到保障,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被精神病事件的相关的案例有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被精神病事件”与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事件”等。
对于法律代表制度,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报告还建议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行使。同时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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