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体格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体力劳动过多、工作姿势不良和过度紧张。不合适的工具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利影响。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生产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成长期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劳动范围:(一)国家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2)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4)国家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水作业分类;
(5)高温作业分类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类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低温作业;(七)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等级为四级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地表采石;(九)林业采伐、流放、护林;(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11)易燃易爆作业、化学烧伤、热烧伤等危险作业;(12)地质勘查、资源勘查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洞作业、高原作业(长期在高原生活的除外);(14)每小时连续装车6次以上,每次20kg以上,间歇装车每次25kg以上;(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铆机、电锤作业;(16)需要长期下压、弯曲等强迫姿势的流水线作业,上下蹲,动作频率每分钟50次以上;
(17)锅炉加煤机。第四条未成年劳动者患某种疾病或者有身体缺陷(非残疾)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范围:(一)国家高处作业分类标准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国家低温作业分类标准中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国家高温作业分类标准中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国家分类标准中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第五条患某种疾病或者有某种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下列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未成年工:
(一)心血管系统疾病。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心脏病2级以上的收缩期或舒张期杂音。(2)呼吸系统。中度或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种类型的结核病;
4。虚弱的孩子,反复呼吸道感染。(3)消化系统。各种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和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气。(4)泌尿系统。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统感染。(5)内分泌系统。甲亢;
2。中度以上糖尿病。(6)精神神经系统。明显智力低下;
2。精神抑郁或疯狂。(7)肌肉骨骼运动系统。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的标准;
2。一条或多条肢体有明显功能障碍;
3。超过四分之一的躯干运动受限,包括僵硬或不能转动。(8)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种严重的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每升血红蛋白低于95克(<;9.5克/分升)。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上岗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上一次体检满半年以上检查。第七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照本条例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适当的劳动。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体检情况和安排的工作范围进行复核。(三)未成年工应当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上岗前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登记由用人单位办理并承担。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工不同于其他雇员。为了保护他们,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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