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附加刑有哪些征收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8:43:04 406 人看过

附加刑的特征是可以补充主刑适用,并且也是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刑种包括了9种。其中主刑5种,也就是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还有无期徒刑以及死;而附加刑包括了4种,也就是罚金、剥夺相应的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相应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但是,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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