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长期合作协议的主管法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51:11 188 人看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长期合作协议未履行主管法院受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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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合同或者联运合同,因此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多种运输方式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两种运输方式订立的合同除外。一是海上运输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二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铁路运输侵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结论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提出要约。承运人的要约称为招揽货物,托运人的要约称为租船和订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或口头订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法律或当事人协议可以终止合同。《海商法》规定了下列三种合同终止情形:

1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托运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应当承担装卸和其他有关费用。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订立。结论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提出要约。承运人的要约称为招揽货物,托运人的要约称为租船和订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以依法或者经当事人协议终止。《海商法》规定了下列三种合同终止情形:

1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托运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应当承担装卸和其他有关费用。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返还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由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如果已签发提单,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船舶起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被视为履行了合同。但是,如果船长决定卸货,他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如果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不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返还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由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如果已签发提单,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船舶起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被视为履行了合同。但是,船长决定卸货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如果发生海上运输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或者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Lawblly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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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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