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应关注的事项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本人通过多年的实践,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一些处理方法和初浅探讨。
对有关账务的处理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在破产清算阶段,由于正常的持续经营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破产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清算价格原则所替代,从而便利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成为特例,对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和费用、收益的递延分摊等业务都不复存在,会计信息中的估计成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则相应提高。因此,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截止破产清算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在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调整时,应进行以下处理:对货币资金要以经盘点核实的实存数列示,不再保留未达账项;对属于遵循配比原则列示在账面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账面上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审计转入和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应提出核销建议及时处理,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也应做相应冲减,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于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尚未处理材料成本差异以及采用售价核算的尚未处理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的余额,应分别全额冲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冲减后的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应无余额;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税金及费用,均要以经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进行审计调整,使其与实际数一致;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余额,应按经核实截止破产清算日的实际欠付数列示。如与原账面数有差异的,应予以审计调整;对控股联营投资,应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破产清算审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应关注破产宣告日前6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变动事项,该期间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审计中如发现破产企业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进行相应的审计调整,并提请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几项特殊资产的处理
1.关于职工住房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首先是集资款的性质,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认;其次,如果产生争议,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企业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属于投资性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职工持股,原则上属于职工投资行为。但如果是企业强迫职工入股的,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本条规定优先受偿。
3.关于投资未到位情况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弥补,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同时清算组对开办人不足的投资应当予以清收,而且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开办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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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应关注三大问题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13其一,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 其二,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其三,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小。造成债权清偿率低的客观原因是,大多数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仅仅出现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负债率极高,历史包袱沉重,有效资产极少,不良债权无法清收,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事实上,这些企业早已达到破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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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需要怎样办呢?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1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所以,如果严格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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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审计结果主要审计什么事项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5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6、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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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破产清算需要请清算人办理清算事项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清算的介绍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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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审计的注意要点是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301、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公司注册登记的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的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的情况及到位的情况。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破产企业财务人员的情况和变动的情况。财务凭证及账册保存的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的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账册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的情况。 3、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 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处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的情况以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