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89]财会51号
根据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78应收票据”、“658应付票据”两个科目。
1.“应收票据”科目
(1)“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结算工程价款、对外销售材料、产品,提借劳务、作业等而收到的各种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收到的转帐支票,不属于应收票据,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企业收到的用以抵减应收帐款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工程款”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如果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扣除贴现息以后的净额,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按净额小于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差额,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贷(减)记本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果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支付,申请贴现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的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金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2.“应付票据”科目
(1)“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物资等,对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企业购买材料物资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购货款的商业汇票,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3)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二)增设“941应付债券”科目。
1.“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应付的利息。
2.企业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经批准发行债券所收到的款项,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付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分别核算:
应用企业专用基金支付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债券筹资建设项目新增利润支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款项,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付的债券利息,按规定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的,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发行内部债券应支付的利息,相当于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部分,按规定列入施工生产成本,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超过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部分,按规定应从企业留利中解决,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支付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及债券印制费,应区别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手续费和印制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债券到期归还本息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属于用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属于按国家规定,经批准用发行债券资金筹建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经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只能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本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属于用流动资金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6.企业核销委托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属于用新增利润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用专用基金核销的,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二、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
(一)在“结算户存款”项目(44行)后,增设“应收票据”项目票的款项。
(二)在“应付购货款”项目(81行)后,增设“应付票据”项目(82行),反映企业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
(三)在“专用借款”项目(94行)后,增设“应付借券”项目(9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的数额。
-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172人看过
-
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440人看过
-
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351人看过
-
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
494人看过
-
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119人看过
-
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批复
379人看过
会计处理是指企业采用合适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 更多>
-
证券发行企业股票和债券会被判刑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罪的量刑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22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罪的量刑: 1、构成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1%-5%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企业股票债券违规发行应怎样处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公司企业债券系统违规发行的股票怎么处理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企业怎样发行股票和债券才合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