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成立?保险标的是什么?保险标的是保险标的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以及相关利益。它是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又称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保险业务的种类;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的情况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确定诉讼范围。《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负有告知义务。所谓重大风险增加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的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人风险增加的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标的不受保险人的控制,其险情也在不断变化。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保险费的承保范围必将超过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测的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按照之前的保险合同维持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另外,对于其他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赔偿金,如果发生意外的保险赔偿费用,可能导致保险赔偿金透支的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告知义务。
在实践中,风险显著增加的识别应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1)风险状态需要达到重要程度。如果风险程度只是轻微增加,对保险人履行义务没有影响的,被保险人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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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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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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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合同可以转让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06《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往往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可能同时,也可能不同时,但保险责任的开始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相反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正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应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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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风险的程度有多大?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一)定作物按时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二)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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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合同效力风险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1-12-29保险的合同效力风险: 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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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保险的存在合同丢失风险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9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一般会收取工本费10元。如果是丢失了缴费发票,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补发。一般发票不是理赔的必要证明,只要保险公司能够查到确已缴费,基本上不会影响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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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还存在?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时,投保人对保险所标注的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