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格被控制股东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制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新《》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有许多问题被忽视,本文就一些被忽视的特殊问题作了介绍,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指出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举证责任等方面尚需完善。
【关键词】有限责任揭开面纱人格否认逆向揭开适用后果完善
【作者简介】杨勇军,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硕士,方向:企业与公司法
一、引言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但是,公司形式的出现和普遍适用并未根除市场和交易的风险,交易一方因法律的人为规定而逃避的风险,可能是被恶意地转移给了另一方。所以,从有限责任被法律认可之时起,对有限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不断发展。
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传统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它也成为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格、非法转移投资风险、规避债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工具。[①]事实上,法人格制度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意愿运作,而且在实施中发生了设计者当时不曾想或无法想到的问题,尤其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②]其中最明显而影响重大的就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使公司法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无法实现,导致本应该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这些现实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源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自身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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