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东HK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持有甲公司注册资本78%的份额)与B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内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HK公司以人民币6250万元价格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规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B公司向HK公司支付首笔价款1250万元;剩余价款分3年付清:2014年12月31日支付1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支付20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支付2000万元;分期支付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计息对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3年4月9日,主管商务部门向甲公司核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3年4月11日,甲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5月6日,甲公司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对HK公司应纳税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和利息所得),B公司是一次性全额计算扣缴税款还是分期扣缴?
案例分析
(一)HK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要一次性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HK公司是否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基本案情可以看出,虽然HK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在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时,却获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6250万元,显然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HK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是否要按合同总额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和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HK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将全部所得作为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了首付1250万元后分三期支付剩余价款,但从税法角度,HK公司却不能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HK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股权转让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或股权成本价。HK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HK公司取得甲公司78%的股权时支付120万美元,故本次股权转让的成本应为76.92万美元(120×50%÷78%)。HK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250万元,折合成美元为1006.21万元(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6.2114,“当日”是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日期,即:2013年4月11日)。HK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929.29万美元(1006.21-76.92),折合成人民币为5772.2万元(929.29×6.2114)。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77.22万元(5772.2×10%)。
(二)B公司如何扣缴HK公司企业所得税?
1.B公司是否为HK公司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B公司作为HK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人,具有扣缴其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因此,B公司是HK公司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B公司如何扣缴HK公司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就本案例而言,B公司应于2013年4月1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将扣缴的企业所得税577.22万元及时入库。超过期限,将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HK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相关税费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是否具有借贷属性?本案中,HK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下B公司所要承担的代价,合同既有股权转让属性又有资金借贷属性。因此,合同实质属于混合合同。对于分期付款产生的孳息部分,应列入利息范畴,而不应确定为股权转让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HK公司应在分期收到利息收入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B公司如何扣缴HK公司相关税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作为HK公司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B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具体代扣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同时,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的相关税费。
当然,HK公司可以就B公司分期付款孳息涉及的所得税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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