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特殊政策保护者更不能违反劳动纪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43:59 289 人看过

时下有不少女职工误认为,妇女同志在“三期”期间的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用单位不能侵犯其权利。即使自己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企业亦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以致当自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反企业操作规程,对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时,尚未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严重性。更有甚者当自己受到企业处理后不服,还需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与企业对簿“公堂”。但确有一些企业误认为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即使严重违反企业规定,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企业最多给予行政处理,亦不能与她们解除劳动合同。走进了不能解除合同的误区,由于这种误区的存在,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带来了不良地影响。

到底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在“三期”内的权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有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专门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与职工解除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于发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有那些情形呢?

第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劳动者具有上述几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其中包括女职工在“三期”内的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严重违反企业的劳动纪律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或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企业都可以按照《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首先企业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企业是否有明确的解除合同的依据和相关的处理规定;其次,职工是否存在违纪、违章的事实或证据。如果缺少一个环节,企业凭主观印象而作出与职工解除合同的决定就难以成立,一旦女职工申请仲裁,企业很有可能败诉。所以,作为企业应该在处理女职工“三期”内违纪问题时要认真对待,有章可循。

(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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