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5:34:51 204 人看过

民事主体人身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但以公民为主。从历史上看,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主体是公民。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其享有的人身权极为广泛,因而在其出生前和死亡后,这些人身权所体现的法益,很多是先期存在和延续存在的。对于公民在出生前和死亡后先期存在和延续存在的人身法益不予以法律保护,必然会遭致损害,因而极有保护的必要。在现代社会,法律确认法人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亦享有人身权,虽然在其成立前不像胎儿那样存在先期法益,但在其消灭后,却存在某些延续的法益,如荣誉、名称、名誉等。对此,法律亦给予适当的延伸保护。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客体是人身法益,而非权利本身。所谓法益,是指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身法益,实际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这种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通过人身权而享有、维护、支配;当民事主体还未诞生以及消灭以后,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已具备若干生命的条件,或者刚刚失去主体的资格,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是客观地存在于世的。立法者不承认其为权利,但承认其为合法利益,井予以法律保护,因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诚如学者所盲,对某种利益规定为权利抑或为法益,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我国民事立法既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为不承认延伸保护的是权利,但同时又依法予以保护,其保护的对象当然是法益。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界限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所谓延伸保护,并非指对权利本身的保护,因为对人身权本身的保护为权利本身应有之意,匆须再作画蛇添足之举。延伸保护的延伸,是在权利取得之前或权利消灭之后,将法律对该种权利所体现的先期和延续法益的保护,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在一个适当的期间,禁止他人侵害。向前延伸的保护,仅为自然人的出生前,向后延伸的保护,为公民死亡后和法人消灭后,其界限均以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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