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给谁签,需要签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7:42:48 106 人看过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

一、非全日制用工个税申报起征点是多少?

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管理,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5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比如扣除相关的劳动双方约定的费用后,再扣除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二、临时工有养老保险吗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施行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不能因为“临时工”属于单位编外人员而不予办理。

2、养老保险的缴纳期限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即使补办了养老保险也无法和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人一样在退休后每月获得一份稳定的收入,他所补交的养老保险会在他年满60岁时候一次又一次发给他,因此社保机构一般不会为其补办养老保险。

3、民事侵权获赔偿

临时工的问题难道就没有解决的办法了吗?这类问题有一种通用的解决办法,就是用民事损害赔偿打劳动争议案件。临时工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输养老保险,因为单位的过错,没有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致使自己在退休以后无法享受合法的养老金的待遇,故要求法院判决每月支付其生活费。

用人单位有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但没有给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具有过错,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临时工在工作期间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不支持退休生活费,但是判令用人单位与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按该市当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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