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判断是否为首次参保。如果是,则需要前往当地人社或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次日再通过微信缴费;
如果非首次参保,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查看参保登记信息是否传递成功,未传递成功,需联系当地人社、医保部门进行重新传递。
鄂汇办显示无有效参保登记信息
鄂汇办显示无有效参保登记信息,证明没有办理社保,办理社保方式如下:
1、首次申请办卡的人员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
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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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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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登记的参保信息是什么原因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4一、登记信息不存在。二、无有效的参保登记信息。处理方法:首先判断是否为首次参保。如果是,则需要前往当地人社或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次日再通过微信缴费。缴费人若在太原市参加医疗保险,需要先在所在社区、街道或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次日再通过微信缴费。如果非首次参保,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查看参保登记信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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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无参保信息怎么样回事,到医院登记也是卡无信息新疆在线咨询 2024-08-27去医院看病,用社保卡去办理就诊卡,结果提示未查询到用户参保信息说明该社保卡已经停用了,需要在新单位缴纳社保后才可以使用。新单位应为职工及时办理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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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的方法都有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3当事人无户籍,可以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依照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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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参保信息是怎么回事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03-11交社保显示无有效参保信息可能是单位还尚未给您参保,具体需要去跟单位核实,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参保人员将您的信息录入错误,导致系统无法查到您的参保信息,这需要去社保中心进行核实。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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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过户登记无效有哪些做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3因为我国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房屋买卖并过户登记,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一是合同行为,这一行为设定了买受了人要求买受人交付房屋并变更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另一个是物权行为,即出卖人交付房屋并进行变更登记。 这两个行为中,合同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行为是结果行为,结果行为是否有效,要受到原因行为的制约,所以合同行为无效后,登记行为也相应地变为无效,买受人因变更登记而享有的所有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